王男和李女于2019年1月2日举办了婚礼,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没有领证。双方就这样一直生活到2021年6月份。
由于王男和李女两个人是经人说合的,恋爱时间很短就结婚了。这就为两人的婚姻埋下了隐患。我们知道,感情基础是一段幸福的婚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。王男和李女相互缺乏了解,感情基础也就比较薄弱。所以,两个人在共同生活期间,一直是磕磕绊绊。
刚开始,两个人认为是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和沟通,磨合一段时间就会好了。可是随着时间慢慢地流逝,两人感情不但没有增进,反而愈加恶化。最后才发现,这根本不是沟通的问题,而是价值观不合的问题。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,他们根本就是两个不同世界的人。
两人发现了问题的根源之后,就打算止损。他们选择的止损方式是“离婚”。这里的“离婚”是要加上引号的。因为他们的“婚姻”本身就是带引号的。
为什么会这么说呢?
1994年2月1日之后,民法上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。注意,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民法上,在以后的有关重婚的话题中,我们会和大家深入探讨事实婚姻的问题。
言归正传,不承认事实婚姻,也就意味着,完成结婚登记,领了结婚证,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。这是原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也是现行的《民法典》婚姻编的要求。
所以说,王男和李女两个人不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,两个人的婚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。顶多也就是非婚同居。两个人就谈不上“离婚”。
但是,王男在举行婚礼前给了李女家的6万元礼金。这钱可是实打实的。两个人在商量“离婚”的时候,王男就提出来让李女返还礼金。王男说,咱们两个没有领证,按照法律规定,你应该把彩礼退给我的。
王男所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?
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民法典》婚姻编的解释(一)第5条第1项的规定,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彩礼应当予以返还。王男和李女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,所以返还彩礼的大前提是符合的。
李女听完之后,也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:
第一,虽然没有没领证,但是举行了婚礼,并且一起生活了一年多,虽然没有夫妻之名,但是我们有夫妻之实。
第二,共同生活过日子是得花钱的,6万块钱的彩礼早就花完了。
李女的说法,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?
关于没有夫妻之名,却有夫妻之实的说法,不能成为不退还彩礼的理由。但是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,会成为彩礼退还数额多少的一个因素。
李女第二点说的其实是彩礼的用途。在彩礼纠纷案件中,这也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或者返还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。如果彩礼用于了两人的婚礼筹备事宜,或者用于了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,已经消耗的部分就不宜再进行返还了。如果用彩礼购买了共同生活的用品,比如洗衣机、电冰箱等,这些物品是可以用于折抵彩礼的。
所以,李女的一些说法是合乎情理的,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最终,法院综合彩礼消耗、同居时长等因素,判决李女返还彩礼1.2万元。
所以,生活中的观点或经验,并不一定与法律完全重合。我们做事之前的确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。
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或降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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