干过工作的,尤其是在销售岗待过的人,对于“末位淘汰”这个词肯定不陌生。有多少人被末位淘汰过的,可以举个手。
所谓“末位淘汰”,顾名思义就是“将工作业绩靠后的员工淘汰掉”。这也算是公司常用的内部加强管理,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了。不少员工都被这个手段折腾得够呛。
吃饭喝水,甚至连上厕所都是看着秒表的。连洗澡的时候,都得把手机放到身边,生怕漏接了电话。
问题是,不管大家有多努力、多拼命,总是有一个人会在末位的。在末位,就要被淘汰。
很多公司所采用的做法就是,被淘汰的员工直接走人。这似乎已经成了惯例。员工只能认栽。
但是,惯例毕竟只是惯例,并不等于法律。翻遍《劳动合同法》,你都找不出公司可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。
那么,末位淘汰是怎么来的呢?
实际上,它是公司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变态解读。
这一条里这么几个字——“不能胜任工作”。很多公司用这个作为“末位淘汰”的依据。
有的公司是没有搞清楚“末位淘汰”和“不能胜任”的意思,有的公司是故意混淆这二者的概念,来忽悠员工。
“末位”仅仅是公司考核排名的一种方式,而“不能胜任”则是因员工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,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情况。
比如,以销售岗来说,如果一个销售人员仅仅只是业绩排在末位,并不能认定他“不能胜任”,不能简单粗暴的解除劳动合同。否则,他是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。
(关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方式可以参阅文章《法律解码:你的老板最害怕你搞清楚的一件事》)
如果这个销售人员没有销售经验,不了解产品和行业,不具备相应的销售技能,甚至不具备正常的表达能力,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、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,那么,我们可以认定他“不能胜任”。
注意,即便是“不能胜任”,公司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应当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。如果培训或者调岗之后,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,那就可以认定为“扶不起来”,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。
但是,这时候也不是由着公司性子来的,不能今天说解除,明天就不让来了。公司需要告知员工,因为你无法胜任工作,从今天起算30日后,你就可以不用来了。如果公司真的对员工无法容忍,要让员工立即走人,也是可以的,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。否则,公司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支付经济赔偿。
整体看下来,公司可能会觉得委屈,开个人都这么复杂,我也太难了!但现实中,公司又对员工做了多少小动作呢。所以,不用喊冤叫屈,相对而言,员工总体上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。法律这样规定,也算是一个平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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