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5岁的张男和邻村的李女谈了一年恋爱后,觉得可以谈婚论嫁了。张男就去李女家提亲。
到了李女家。张男交给了李女母亲12.8万元的礼金。两家人商定准备在半年后为两个孩子举办婚礼。于是两家人开始为结婚筹备。
结过婚的人都知道,筹备结婚虽然很让人兴奋,但是也很繁琐。更要命的是,很多问题都会在这期间爆发出来。张男和李女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。
张男和李女打算在县城买一套房子,这本来是件好事。可随时两人偏偏因为这件事产生了分歧。张男打算结婚后和父母一起住,李女觉得二人世界比较好,等要了孩子再说。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,慢慢就产生了裂痕。
感情地裂痕一旦产生,就会越来越大。短短两个月时间,两个人争吵了不下五次。又过了一个月,两个人吵了一大场之后,李女提出了分手,然后就独自出去打工了。眼看婚期临近,张男联系李女回来完婚,李女明确表示这婚不结了。
眼看结婚无望,张男就想要回礼金。但是当时礼金是李女母亲收的,礼金该向谁去要,成了一个问题。
张男翻了翻法律条文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》第十条只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,并没有对于返还彩礼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。
这时候,就需要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采取观点了。
法院普遍认为:给付和接受彩礼,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,更多时候涉及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,甚至有可能牵动家族。并且许多时候,彩礼的给付都是男方家庭用共同财产给付的,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。按照一般习俗,彩礼也不是交给女方,而是交给女方的家庭。具体的接手人可能是女方,也可能是女方重要的家庭成员,对于彩礼的处分,比如用彩礼购置一些结婚用品等,基本上是女方整个家庭的作出的行为。
所以,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,也就是常说的领结婚证,男方提出离婚,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,一般只能选择女方为被告。这时候,女方可能会说彩礼不是自己接受的,以此拒绝返还彩礼。法院是不会支持女方的说法的。
如果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,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,可以列女方和实际接受人为共同被告,实际接受人一般是女方的父母。
最后,张男把李女和李女父母一起告到了法院。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资格都没有什么问题,就受理了此案,并且根据案件情况判决女方返还了全部彩礼。
在这起案件中,关于和父母同住,你同意张男,还是支持李女呢?欢迎留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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