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张姓男子,和平安普惠对着玩套路,结果还是平安普惠技高一筹。张姓男子输了房子,也输了婚姻。
张姓男子,我们叫他张三。看看这哥们儿是怎么和平安普惠玩的。
张三从平安普惠贷款,用房子做了抵押。所有的手续都是他一人签名。贷款发放之后,张三就联合自己的妻子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他和平安普惠签的抵押合同无效。因为,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,平安普惠就丧失了对张三房子的抵押权。
如果丧失抵押权,也就意味着张三可以自由处分这套房子。如果张三不还钱,平安普惠是不能对这套房子直接行使抵押权的,平安普惠的债权很有可能就得不到保障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,判决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。张三很高兴。但是,平安普惠当然不会认账,很快就提起了上诉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,作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。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是有效的,撤销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张三和妻子的诉讼请求。
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呢?秘密就隐藏在张三向平安普惠递交的材料中。
张三在办理抵押贷款时,平安普惠要求张三提交房本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。
房本上写的是张三自己的名字,并且房屋权属情况是单独所有。离婚证上写的离婚双方是张三和妻子,离婚时间是2016年6月14日,在张三申请贷款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。离婚协议显示,离婚时张三和妻子约定,房子是归张三个人所有的。
一审的时候,平安普惠把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,张三说这是平安普惠伪造的,他和妻子并没有离婚。
一审法院通过与民政机关联系,确认张三夫妇自1991年以来一直处于结婚状态,未曾离婚。涉案房屋是婚后购买,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处分这套房屋,需要经过两人共同同意。
张三虽然与平安普惠签订了抵押合同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但该合同上没有他妻子签字,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张三妻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抵押合同存在,张三妻子对该合同明确表示不予认可。
张三属于无权处分,张三妻子又没有对合同追认,所以一审法院判决,抵押合同无效,平安普惠的抵押权应予以解除。
到这里,大家应该能看出来了,张三递交的房本是真的,但是离婚证是假的,离婚协议即便有张三夫妇的签字,但是因为并未离婚,所以离婚协议也是不生效的。
第一场,张三完胜。
二审法院认为,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张三夫妻的共同财产,张三无权单独处分,但张三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,向平安普惠声称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,并提供了房产证、离婚证、离婚协议等材料予以证明,使平安普惠足以相信张三对房屋具有独立处分的权利。且平安普惠结合户口本、承诺书对张三婚姻状况和房屋的权属尽到了充分审查的义务,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,平安普惠向张三发放了相应贷款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平安普惠是善意的第三人。
再加上张三夫妻并没有证据证明,抵押合同本身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。
所以,抵押合同是有效的,平安普惠享有房屋的抵押权。
这也就意味着,如果张三不偿还贷款,平安普惠就有权利行使抵押权。而张三妻子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拿走,却无能为力。
我们的司法审判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。平安普惠最终实现逆转。
张三本来想套路平安普惠,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但自己上不了岸,还把家人拖下了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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