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抢劫强奸灭门,事发24年前
24年前的1999年1月27日凌晨,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旁一家小卖店,男子李某一家五口被人残忍杀害在小卖店内。
直到当天下午,李某的妹夫到小卖店才发现惨案发生,急忙报警。警方到达现场后,凶案现场的情节令人震惊,小卖部内5人全部被残忍杀害,手段十分血腥。
5名死者包括李某及李某的母亲、妻子、儿子,以及李某妻子妹妹。年龄最大的是李某51岁的母亲,最小的是李某8岁的儿子。
其中四人被发现时处于捆绑状态,然后被捅刺致死;而另一名女性受害人则被人侵犯过后,被刺死。
警方初步判断,犯罪嫌疑人是抢劫后实施性侵、杀人犯罪;同时也不排除是报复性杀人。
二、苦于证据难寻,惨案调查历经21年
因为案发小卖部地处偏僻,现场几乎没有多少有用的线索;作案时间又是在深夜,也没有任何的目击者可提供有效线索。
案件也因此悬而未决,警方也多次的勘察现场,对现场遗留物也进行了提取,包括对周边人群一次次的排查,排查人员近万人,除了嫌疑人指纹,没有任何有效线索。
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,案件一直未能获得突破,陷入了没有头绪的僵局中。而这样的局面,一持续就是二十余年。
在这二十多年里,警方始终未放弃对本案的侦办,一茬一茬的民警更换,但这个案子一直是当地公安部门的“心病”,解决这个心病也成了一批又一批公安人的愿望。
随着技术的进步,警方再对当年的有关提取物证进行技术分析,初步确定了嫌疑人有两名。2020年,公安部及甘肃省厅挂牌督办该案,通过技术手段,锁定了嫌疑人来自甘肃定西岷县清水乡周围。
随后派出6支工作组前往各地走访调查,不久一名姓吴的湖北男子进入公安机关的视野。经调查,吴某在1993年曾涉嫌杀害一人,后消失不见,这起命案也一直未能告破。
通过不断深入调查,警方发现吴某已经改头换面,隐姓埋名,以“马某某”的名字生活在青海省西宁市。
在确认“马某某”就是吴某后,警方迅速采取措施,将其抓获。一开始吴某试图抵赖,但经过审讯,吴某最终交代了当年的犯罪事实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柴某某。
很快柴某某也被抓获,两人供述了21年前犯下的罪恶:在1993年,吴某为人出头,持刀杀害了一人。随后逃匿,过程中认识了柴某某,两人为了赚快钱,便想到了抢劫。
二人将目标锁定在了李某的小卖部,当日凌晨1时,吴某和柴某携带电棍和刀,撞开后门进入小卖部,将屋内无人捆绑。
索要钱财过程中,吴某和柴某捅死四人,最后一名女性受害人被二人轮番性侵,之后再被刺死。
三、律师说法:
1、凶残嫌犯,涉及三个罪名:
首先,涉嫌抢劫罪。吴某和柴某两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持凶器,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,构成抢劫罪。
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,二人捆绑五人以暴力相威胁,索要财物,已经构成抢劫罪。 并且是入户抢劫,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。
《刑法》二百六十三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(一)入户抢劫的;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。
本案中,小卖部虽然是经营场所,但同时也是生活场所。在不经营时,属于生活场所,应该属于本条所规定的“户”,所以二人入户抢劫,应该在十年以上进行量刑。
其次,涉嫌故意杀人罪,吴某在此次犯案之前,已经持刀杀害一人,对这个犯罪行为,吴某承担单独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。
二人抢劫后,又另起犯意,杀害4名被人;在性侵后,又再起犯意,杀害最后一名受害人,构成故意杀人罪,且二人对这个过程中的故意杀人,属于共同犯罪,承担同等责任。
《刑法》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人故意杀人,受害人众多,手段十分残忍,情节可谓极其恶劣,依法应该判处死刑。
再次,涉嫌强奸罪,二人在抢劫过程中,临时起意,对一名女性受害人实施性侵,构成强奸罪。
《刑法》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。
本案中,吴某和柴某某两人轮流实施性侵,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加重情节,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。
最后,二人触犯抢劫、强奸、杀人三个罪名,依法应该赎罪并罚,合并执行死刑。
2、事过21年,但仍属于追诉期内。
案件经过了21年,才发现嫌疑人,有人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期限,认为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刑法》八十七条规定,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本案中,两人涉嫌的三个罪名,最高兴都是死刑,所以最长追诉时效是二十年。但根据上述规定,入股过了二十年,认为必须追诉。最高检察院核准后,仍然可以。
另外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而本案在案发当年已经立案,只是处于侦破阶段,所以并不受追溯时限的限制。
3、两个十恶不赦的罪犯,在今年5月23日被一审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上诉,一审死刑判决结果将生效。将根据程序,报最高法核准死刑后执行;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,还将有一个二审阶段。
但是根据二人的罪行,死刑是必然,否则将无法惩戒二人的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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