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2018年2月交的枪,2021年来判我,那时候该处理处理、该罚款罚款,为什么过了几年又来追究我?这一点我思想上有点模糊,但是我不敢说。”2022年1月10日,面对记者,云南楚雄武定县农民李洪亮拿着一份刑事判决书,言语中透着十分的无奈和不解……
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,李洪亮邻村一个叫杨建学的人来到他们村子兜售火药枪。过去当地家家户户也都有“枪”,用于狩猎、娱乐。李洪亮便拿出800元,让他的儿子李吉聪,去杨建学处买了一支。
按照其说法,这支枪是由射钉枪改装,大约1.5米的长度,只能用豌豆和小石子做子弹,稍微大点的都放不进去。他还花了25元从杨建学处买了火药,可是从来没打到过小动物。后来火药用完了,也就搁在那里没再动了。
直到2018年2月份,当地公安部门入村进户宣传枪支法律知识,李洪亮主动将“枪”上交给派出所民警。派出所副所长也告诉他,上交了就没什么事了。李洪亮对此也就没有再多想,交完枪也的的确确安稳地过了三年。
可是三年后的2021年5月,武定县公安局民警突然找到李洪亮,询问其三年前购买枪支的目的、从哪购买的,告知其摊上了大事。随后以“非法持有枪支”对李洪亮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。
同年8月,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提出:枪支系李洪亮购买所得,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11月9日,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11月15日,该案一审开庭审理。
最终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对于李洪亮购买枪支的违法事实,认定李洪亮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罪名成立。但是考虑到其具有坦白情节,主动上交枪支,对其作出了判处三年,缓刑四年的判罚。
虽然说是缓刑,但是同样也给李洪亮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。因为缓刑需要进行社区矫正,一辈子没离开过武定县的李洪亮,到县城的次数也就五六次,却因为这个时期去了三四次。从家到县司法局单程都要四个小时。
一旦不能按时报道,不按照矫正要求履行,意味着可能撤销缓刑,执行有期徒刑。所以,李洪亮在做完核算后到司法局报了到,之后开始接受社区矫正。
虽然李洪亮认了罪,但正如他所说,他不能理解。事件公布后,广大的网友也十分不理解:
一是为什么三年前主动交了枪,当时不追究法律责任,却要等到三年后来追究责任?这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事情,这个后果为何要让一个老实的农民来承担?特别是当时的公安机关已经明确告知了主动交枪,就不会追究责任。在这种承诺下,为何又翻旧账?
二是是否必要追究刑事责任?按照最高法、最高检及公安部下发的《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》,明确规定了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主动上交的可以依法从轻、减轻或免于处罚。而李洪亮是在2018年2月份主动上交的,符合该通告的规定。
既然符合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呢?从此案来看,警方认定其非法持有枪支、检察机关认定其非法买卖枪支,从规定上看的确都属实。但是李洪亮持有的枪支本身就杀伤性较小,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,更重要的是其主动上交是符合政策要求的,此种情形是完全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。
很显然,公安机关三年前的事情已经明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,三年后却又炒冷饭,无论在程序上,还是情理上都让人觉得不合规,不能理解。同时,明明有规定可以从轻、免予处罚,而李洪亮的情节完全又是符合不起诉、不处罚的,却非得给一个刑罚。
因为李洪亮没有上诉,其判决已经生效。但法律的执行中我们是否应该反思这种前后颠倒、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带给群众的未知和恐惧感呢?
对此,你怎么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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